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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资本4宗违法 被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2022-08-11/ 临江便民网/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1号)显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2)31号)显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村资本)存在以下4宗违规事实: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未充分履行审慎勤勉义务、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

  对此,小村资本针对前3项违法事实提出5条申辩意见,关于“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的问题未提出申辩意见。并向协会申请减免纪律处分。

  综合考虑小村资本的违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协会决定维持在事先告知中拟对小村资本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即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小村资本成立于2009年6月25日,是一家专业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55亿元,实缴资本1.55亿元,管理规模50至100亿元。小村资本于2015年3月3日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

  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如下,小村资本所管理的“广证乌商行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广证乌商行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广证乌商行1号、2号”)的基金财产主要用于认申购嘉兴崇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嘉兴天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天丰”,为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份额,后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乌鲁木齐银行(以下简称乌行)的股份。根据相关委托投资协议的约定,“嘉兴天丰”拟向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誉高)购买乌行股份,山西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满堂)作为拥有相关股东准入资格的公司,“嘉兴天丰”委托山西金满堂代为投资入股至乌行,并以山西金满堂的名义持有乌行股份。

  2018年3月8日,乌行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终止“广证乌商行1号、2号”的产品备案,并反映上述产品存在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存在误导性陈述等问题;3月16日,协会将“广证乌商行1号、2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退回,要求小村资本就乌行反映的问题出具自查报告或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并主动与乌行进行沟通;自3月19日开始,“广证乌商行1号、2号”托管户陆续向“嘉兴天丰”划转投资款,“嘉兴天丰”随后将投资款划转至山西金满堂,后者最终将投资款转至北京誉高;2019年1月25日,“嘉兴天丰”从山西金满堂处获悉,因其拟受让的乌行股份已设定质押权利,无法启动过户流程。

  经查,小村资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小村资本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广证乌商行1号、2号”投资于“嘉兴天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由后者委托山西金满堂受让北京誉高持有的乌行股份同时代为持有。北京誉高持有的拟转让乌行股份已于相关交易前设定质押权利。小村资本未就相关交易结构的整体安排与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

  “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合同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上市,有权要求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按照年化8%(单利计算)回购相应股权。经查,颐和黄金在相关交易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持有的相关乌行股份还因涉诉被冻结查封,回购能力存疑。小村资本未就此回购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

  综上,小村资本未将有关私募基金产品完整的投资交易结构、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担保方回购能力及诚信情况存在的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完整、不充分,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小村资本未充分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小村资本在协会已退回备案申请并明确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无视协会的风险提示与自律核查要求,未能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仍在备案完成前进行投资,冒然作出投资决策,草率地将大额资金对外划转,将基金财产置于严重的违约风险之中。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小村资本的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

  经查,小村资本存在两只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分别为杭州祈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磁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小村资本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

  小村资本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子公司及人员变动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拟对小村资本采取“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2)31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小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21年12月14日向上海小村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517号)。上海小村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情况

  上海小村所管理的“广证乌商行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广证乌商行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广证乌商行1号、2号”)的基金财产主要用于认申购嘉兴崇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嘉兴天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天丰”,为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份额,后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乌鲁木齐银行(以下简称乌行)的股份。根据相关委托投资协议的约定,“嘉兴天丰”拟向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誉高)购买乌行股份,山西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满堂)作为拥有相关股东准入资格的公司,“嘉兴天丰”委托山西金满堂代为投资入股至乌行,并以山西金满堂的名义持有乌行股份。

  2018年3月8日,乌行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终止“广证乌商行1号、2号”的产品备案,并反映上述产品存在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存在误导性陈述等问题;3月16日,协会将“广证乌商行1号、2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退回,要求上海小村就乌行反映的问题出具自查报告或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并主动与乌行进行沟通;自3月19日开始,“广证乌商行1号、2号”托管户陆续向“嘉兴天丰”划转投资款,“嘉兴天丰”随后将投资款划转至山西金满堂,后者最终将投资款转至北京誉高;2019年1月25日,“嘉兴天丰”从山西金满堂处获悉,因其拟受让的乌行股份已设定质押权利,无法启动过户流程。

  经查,上海小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上海小村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广证乌商行1号、2号”投资于“嘉兴天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由后者委托山西金满堂受让北京誉高持有的乌行股份同时代为持有。北京誉高持有的拟转让乌行股份已于相关交易前设定质押权利。上海小村未就相关交易结构的整体安排与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

  “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合同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上市,有权要求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按照年化8%(单利计算)回购相应股权。经查,颐和黄金在相关交易前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持有的相关乌行股份还因涉诉被冻结查封,回购能力存疑。上海小村未就此回购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

  综上,上海小村未将有关私募基金产品完整的投资交易结构、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担保方回购能力及诚信情况存在的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完整、不充分,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上海小村未充分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上海小村在协会已退回备案申请并明确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无视协会的风险提示与自律核查要求,未能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仍在备案完成前进行投资,冒然作出投资决策,草率地将大额资金对外划转,将基金财产置于严重的违约风险之中。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上海小村的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

  经查,上海小村存在两只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分别为杭州祈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磁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上海小村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

  上海小村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子公司及人员变动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相关产品基金合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企业股权出质查询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公示信息、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拟对上海小村采取“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申辩和审理意见

  上海小村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针对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问题,公司辩称已于风险揭示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投资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和“回购方的回购风险”等,并在募集文件中披露项目的投资结构,尽力使投资者了解项目情况。

  第二,针对未充分履行审慎勤勉义务的问题,公司辩称“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已充分履行审慎勤勉义务,并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证明。

  第三,“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均已于2019年8月完成基金清算和基金财产分配,产品运作和清算情况不存在争议,并提交律师审核意见进行证明。

  第四,关于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问题,公司辩称相关产品成立时间较早,且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纠纷。自发现问题以来,公司一直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方式为不再担任产品管理人或筹备清算事宜。

  第五,“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成立较早,且均已于2019年8月完成基金清算,距今超过两年。请协会参考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为两年的规定。

  第六,上海小村关于“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的问题未提出申辩意见。

  综上,上海小村向协会申请减免纪律处分。

  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上海小村提交的《基金风险提示函》中有关于“广证乌商行1号、2号”投资交易结构的提示,但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基金投资交易结构的披露不完整、不明确;对回购方颐和黄金回购风险的揭示主要为“回购方的回购能力,也会因为市场情况、自身经营能力等因素而变动”,并未披露其已于相关交易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持有的相关乌行股份还因涉诉被冻结查封等重要信息。前述文件不能证明上海小村就相关私募基金底层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担保方回购能力及诚信情况存在的相关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公司内部投资决策依据不能作为其无视协会风险提示与自律核查要求的免责事由;且从“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的投资结果来看,如上海小村能够按协会自律管理要求审慎评估投资标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基金财产将不会被置于严重的违约风险之中。相关风险后果的发生证明公司未充分履行审慎勤勉义务。

  第三,根据专项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小村申辩意见,“广证乌商行1号、2号”基金均已于2019年8月完成基金清算和基金财产分配,产品运作和清算情况当前不存在争议。协会在事先告知阶段已对上述情形予以考虑,相关意见不能成为再次减轻处分的依据。

  第四,上海小村在申辩意见中承认存在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事实,相关整改行为为履行监管要求的当然义务,而非减免纪律处分措施的正当事由。

  第五,协会针对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无追湖期限制。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协会决定维持在事先告知中拟对上海小村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对上海小村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5月3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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